国家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
9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,经国务院批准,自即日起, 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,
对于铝加工材而言,铝粉的出口退税被取消,其它商品调整后的税率如下:
76041000 纯铝条、杆、型材及异型材 11
760421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及异型材 11
76042900 铝合金制条、杆、其他型材 11
76051100 纯铝制的粗丝 8
76051900 纯铝制的细丝 8
76052100 铝合金制的粗丝 8
76052900 铝合金制的细丝 8
76061120 0.3mmㄑ厚度<0.36mm的非合金铝制矩形铝板片带 11
76061190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、片及带 11
76061220 厚度<0.28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11
76061230 0.28mmㄑ厚度≤0.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11
76061240 0.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">厚度>0.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
11
76069100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、片及带 11
760692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、片及带 11
对于新税率执行时间,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:
1、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(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)。
2、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(含14日)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
前(含14日)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,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
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。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 日之前持合同文
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,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
报关出口的,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
3、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(含14日)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合同,
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
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,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。